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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要理解今天的彩礼纠纷,确实需要回溯其历史脉络。彩礼的正式源头可追溯至周代《仪礼》记载的婚姻“六礼”,其中“纳征”(也称“纳币”)是核心,即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赠送聘礼,标志着婚姻契约正式确立。最初,它更多是家族间缔结婚姻的严肃仪式,象征着诚信、尊重与责任。
随着时代发展,彩礼的经济属性逐渐增强。唐代以后,“厚嫁”风气萌芽;明清时期,民间“因财嫁娶”现象已不鲜见。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传统习俗与多种社会因素交织下,彩礼演变出复杂的新形态。
主持人:说到这,一个很实际的困惑就来了:现在年轻人谈恋爱,男方经常会送礼物、发红包表达心意。这些和您刚才定义的“彩礼”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吗?具体怎么区分?能不能结合生活中的例子,帮大家划清这条界限?
王荣:两者虽然表面上都是男方给女方财物,但彩礼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在法律性质、目的和特征上有着本质区别。
简单说,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它的根本目的是缔结婚姻,这个目的就像一把“锁”,如果最后婚没结成(条件未成就),这笔赠与就可能要“解锁”返还。它通常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给付过程具有公开性、协商性和仪式感,比如经由双方家庭商议、在订婚宴上公开给予女方父母,或者按习俗购买“三金”作为聘礼的一部分。它的给付对象往往是女方家庭或其支配。
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则是“为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它的目的就是表达爱意、维系恋爱关系,一旦送出,所有权就转移了。这类赠与通常数额较小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比如“520”“1314”红包、生日礼物、日常的衣物化妆品、共同旅游的花费等。它发生在私下交往中,是情侣间的自愿表示,一般不经过家庭正式协商。
典型的彩礼:在双方家长出席的订婚宴上,男方父亲将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女方父母,并明确说:“这是给孩子的彩礼。” 或者,男方按当地风俗,在婚前为女方购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三金”)并交付,作为聘礼。
典型的恋爱赠与:情人节时,男方给女方发了一个“1314”元的微信红包;或者女方生日时,男方送了一部手机作为礼物;再或者,恋爱期间男方经常请女方吃饭、看电影,支付共同旅行的费用。
主持人:当双方最终没能走到一起,或者结婚后又很快分开,已经给出的彩礼该怎么办?法律上有没有一个清晰的说法,具体在哪些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呢?
王荣:这个问题非常关键,也是涉彩礼纠纷的核心。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定的、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它们分别对应了婚姻缔结目的未能实现或结果严重失衡的不同状态:
第一种情形,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结婚。如果婚没结成,这个目的就落空了,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没有成就,所以支持返还。
第二种情形,是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姻的本质是共同生活、组建家庭。如果只有一纸法律文书,而没有实质的共同生活内容,那么结婚的真正目的就没有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法院支持返还彩礼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两点:一是主张这种情况,需要提供确未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长期分居;二是通常要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
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的特殊考量。即使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但如果因为支付了巨额彩礼,导致男方本人或家庭依靠自身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那么在离婚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的、客观的困难,而不是生活水平相比以前有所下降。主张这种情况的一方,需要承担比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支付彩礼和陷入生活困难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了“未办结婚登记”是法定返还情形之一,但听众朋友们可能会有个直接的疑问:是不是只要没领证,彩礼就一定要全额返还?
王荣:法律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一刀切”地返还。法院在审理时,会深入探究案件背后的实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我可以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这一点:小刚与小花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花收到小刚彩礼款10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小刚起诉主张返还80%彩礼。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小花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小刚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这样处理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王荣: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通常主体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事实、彩礼的实际用途等因素。实际给付方:通常是男方本人或其家庭(如父母)。若彩礼由男方父母出资,法院一般会认定男方父母与男方本人为共同给付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主张权利。实际接收方:通常是女方本人或其家庭(如父母)。
若彩礼由女方本人接收并控制,女方是适格的返还主体。若彩礼由女方父母接收并控制,或用于女方家庭事务(如为女方兄弟姐妹支付彩礼、偿还家庭债务等),则女方父母可能成为共同返还主体。
彩礼的实际用途: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筹备婚礼等,在确定返还责任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该用途对返还数额的影响,但一般不改变返还主体的确定。若彩礼已转化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购买嫁妆、个人用品等),女方是主要的返还义务人。
主持人:如果确实需要返还,接下来最实际的问题就是:具体该返还多少?法院是根据什么来裁量这个数额的呢?是全额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影响这个比例的关键因素又有哪些?
王荣:判断返还的具体数额并非简单地“全退”或“不退”,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具体如下:
1.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这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已长期同居生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全额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比例通常越低。
2.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筹备婚礼或生育子女等,例如彩礼被用于购买婚房家具、支付婚宴酒席、日常共同开销、孕期产检等。这部分花费应从返还总额中扣除。已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例如,用彩礼为女方购买的贵重首饰、衣物等,这部分一般应考虑折价返还。
3.未能缔结婚姻或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的过错。例如,若因男方的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出轨)导致关系破裂,可能酌情减少女方的返还义务。反之,若因接收方女方存在欺诈、隐瞒重大疾病等过错,可能导致返还比例提高。
4.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会尊重合理的民间习俗。在某些地区,短暂同居后分手,可能有按比例返还或象征性返还的惯例。
5.彩礼的数额与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特别巨大,且给付后确实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水平显著下降的,法院在酌情时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给付方的利益。同时,也会考虑彩礼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当地通常标准。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判断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就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为我们刚才讨论的所有考量因素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主持人:现在年轻人生活节奏快,感情升温快,有时“闪婚”后不久又因各种问题“闪离”。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给付的彩礼,法律上通常会如何处理呢?是否会和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区别对待?
王荣:“闪婚闪离”现象确实是当前涉彩礼纠纷中的一个典型和突出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导向是明确且审慎的,会与已经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婚姻区别对待。
我可以结合一个近期审理的典型案例,来具体说明法院的裁判思路:小刚与小花经人介绍,于2023年1月相识,2月登记结婚。小刚给付小花及其家人彩礼共计9万余元,并为小花购买“三金”等首饰。双方举行结婚仪式5天后小花就因故回娘家一直未归。双方就离婚和退还彩礼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刚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目的是缔结婚姻。本案中,小刚与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缺乏了解,在结婚仪式举行后五天,小花就离家不归,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应当适当返还”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扣除小花陪嫁的电器款后,由小花返还小刚彩礼款8万余元及购买的“三金”首饰。这样的裁判理念旨在引导适婚男女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打击借婚姻索取高额财物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嫁风尚。
主持人:想请您给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及其家庭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大家尽可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让这份“礼”真正回归美好祝福的本意。
王荣:预防远胜于补救。面对彩礼这一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的交汇点,我建议未婚男女和双方家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让“礼”更文明、更安心:
第一、沟通先行,协商为贵。婚前双方家庭开诚布公谈“礼”,共同商议彩礼数额和未来用途,达成共识最好形成书面约定。
第二、量力而行,拒绝攀比。双方家庭应理性评估经济状况,切勿因虚荣或攀比设定超出承受能力的标准。
第三、保留证据,明晰来源。彩礼给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贵重物品留存购买凭证。清晰证据链是解决纠纷的“金钥匙”。
第四、读懂法律,心中有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知晓哪些情形下彩礼可返还、哪些不予支持。知法,才能在尊重传统的同时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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